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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落实,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程序
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负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省林业局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组成扑救森林火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扑火指挥部的启动,由省林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决定。
(一)省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市级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列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林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1、距省界5公里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且火势危险性较大的火灾。
2、过火林地面积超过300公顷,或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且尚未扑灭明火的火灾。
3、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火灾。
4、危及居民区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的场所等重要设施的火灾。
5、其他需要省支援扑救的火灾以及局领导决定需要启动本预案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