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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2019-10-28发布2019-10-28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的范围属于: ①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防雷、化工、石化、石油、燃气、建设、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57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修订)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分为1级,分别为地市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工作。
四、许可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防雷、化工、石化、石油、燃气、建设、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3.设计单位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4.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申请材料合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或资质证不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
4.申请材料不合法
5.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五、申请材料
纸质材料:除图纸以外的纸质材料均采用A4纸打印、复印。
电子材料:全部申请材料以扫描件的方式按照顺序上传提交,其中证照类资料复印后盖章再彩色扫描,扫描件尽量使用PDF格式,也支持其他格式。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授权委托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请按照《授权委托书》样表格式填写,《授权委托书》需有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
请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样表格式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需有建设单位公章,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 |
请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样表格式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书》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章,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设计单位资质证 |
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的资质证需在有效期内。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总平面图 |
图纸需有设计单位出图章 |
3 |
0 |
纸质/电子版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图纸需有设计单位出图章 材料备注:图纸包括:防雷设计说明图,基础接地防雷平面图,天面防雷平面图,SPD设计图或涉及SPD设计的配电系统图,建筑立面图(正立面),转换层防雷平面图(若有),均压环防雷平面图(若有),施工大样图(若有),玻璃幕墙及金属构架的等电位连接图(若有),其它工业流程装置的防雷装置设计图(若有)。 |
3 |
0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程序时限(包括整改时间):8工作日。 技术评价时限(包括设计修改时间):自受审批部门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首次评价不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修改,技术评价机构在收到修改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不予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办结出证、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核验,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不予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补正通知》。
3.审查。审查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办结出证、领取结果。工作人员通过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一)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公电话:0769-23023319、0769-230232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百安中心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稻花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可搭乘41路、X7路、X9路公共汽车至百安中心站,步行约50米即可到达。
(二)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区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建设工程区
办公电话:0769-2283587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一)乘坐公交车9、14、36、46、65、C2、C4、203、213、217、328、862、876、X5、X7、X11、X13、X17到“会展中心”站下车。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到“会展中心”站下车。(二)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在“鸿福路”站A出口下车。(三)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将车辆停放在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停车场或中心广场停车场。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许可事项进程查询。
可电话查询(0769-23023319、0769-23023258)或窗口查询。
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progress-query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窗口投诉: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769-22475132、0769-22477549。
信函投诉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坦公塘1号(东莞植物园内)东莞市气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86。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气象局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69-22831370、020-87672411
受理行政复议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dg.gov.cn/;http://www.grmc.gov.cn/
行政诉讼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69-88677123
受理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和环城路交汇处东北角
行政诉讼网址:http://dyfy.dg.gov.cn/
图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窗口办理流程
图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网上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