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0-87667965 Email: gd121@gd121.cn
广东省气象局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承办:广东省气象探测数据中心
京ICP备05004897号 粤公网安备44000846012-00003号 网站标识码:bm54190017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2019-10-28发布2019-10-28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实施施放气球单位已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2)在依法划设的净空保护区域外;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4)符合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设立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八条、第十三条、十五条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广东省东莞市气象局,分为1级,分别为地市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工作。
四、许可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3.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4.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5.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6.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7.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8.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9.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10.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经审查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不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3.施放气球的地点未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可能产生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4.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未设置识别标志;
5.施放气球不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6.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7.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没有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8.施放系留气球没有系留牢固;
9.施放系留气球没有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10.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经审查不合格.
五、申请材料
纸质材料:除图纸以外的纸质材料均采用A4纸打印、复印。
电子材料:全部申请材料以扫描件的方式按照顺序上传提交,其中证照类资料复印后盖章再彩色扫描,扫描件尽量使用PDF格式,也支持其他格式。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升放气球资质证 |
《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加盖作业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请按照《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样表格式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需有作业单位、施放场地管理权单位的签章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材料补正通知》。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
5.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核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材料补正通知》。
3.审查。审查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决定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决定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
5.领取结果。工作人员通过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一)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办公电话:0769-23023319、0769-2302325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百安中心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稻花路与元美东路交汇处),可搭乘41路、X7路、X9路公共汽车至百安中心站,步行约50米即可到达。
(二)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一区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服务一区
办公电话:0769-2283587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一)乘坐公交车9、14、36、46、65、C2、C4、203、213、217、328、862、876、X5、X7、X11、X13、X17到“会展中心”站下车。微巴3路、微巴4路、微巴5路、微巴6路到“会展中心”站下车。(二)乘坐轨道交通2号线在“鸿福路”站A出口下车。(三)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将车辆停放在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停车场或中心广场停车场。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许可事项进程查询。
可电话查询(0769-23023319、0769-23023258)或窗口查询。
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progress-query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窗口投诉: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东莞市气象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769-22475132、0769-22477549。
信函投诉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坦公塘1号(东莞植物园内)东莞市气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23086。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气象局
受理行政复议部门电话:0769-22831370、020-87672411
受理行政复议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行政复议网址:http://www.dg.gov.cn/;http://www.grmc.gov.cn/
行政诉讼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诉讼部门电话:0769-88677123
受理行政诉讼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和环城路交汇处东北角
行政诉讼网址:http://dyfy.dg.gov.cn/
图1窗口办理流程
图2网上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