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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气象局关于做好 2019 年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9-03-06    来源:2017-06-06   作者: 黄铠凯    【字体:      

潮州市气象局关于做好 2019 年度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为明确和落实单位(企业)防雷减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减轻、降低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 2019年度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单位(企业)应当对本单位 (企业)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企业;

2.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3.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娱乐场馆、住宅小区业主单位;

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单位或场所。

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时间: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装置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未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或未及时整改防雷安全隐患的,将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因防雷装置年检制度不落实、防雷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防雷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各单位(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市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电话:0768-2867110

广东省潮州市气象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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