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位置:首页> 法规标准
《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解读 来源:  时间:2021-06-30 11:54:02 【字体:  

《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解读


《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527日十五届潮州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7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我市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直接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是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社会、创建和谐稳定“平安潮州”的基本要求。

从立法情况看,2015年,继国务院颁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后,广东省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专项法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但我市还需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和行政机构的设置,予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确保上位法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为加快潮州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特色精品城市提供气象安全保障。

二、制定依据

《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参考借鉴了广州江门等地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防御原则、部门职责、宣传指导等工作,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加强数据普查及应用,推动公众参与及表彰

一是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气象主管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等的职责,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同时规定了教育、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着力解决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晰、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二是基于我市湘桥区、潮安区未单独设置区气象主管机构,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安排固定岗位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强化科普宣传在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形态上的作用,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分别纳入学生培训教材、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

四是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风险区划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了解气象灾害的分布状况,全面掌握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突出防御重点。

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规定》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规定风险性评估,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开展范围,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将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后的雷电灾害防御相关要求归集到本《规定》中,同时细化了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范围。

二是结合近三年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际,建立统一协调标准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合作配合的模式。

三是加强防御设施建设。规定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场所、交通干线、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测、预报、预警(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正确的防御决策至关重要,为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社会的能力,解决预警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优化和规范。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二是增设了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规定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三是规范了预警信息发布行为、发布渠道和传播行为。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重申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义务,细化了通信运营单位在传播预警信息时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传播的义务。

四是建立了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分灾种防御机制。针对我市发生频繁和影响大的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等气象灾害,明确了各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应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为了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规定》做了相关补充。

一是补充政府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还可以依法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停运,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灾情调查,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对《规定》的施行时间予以明确。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解读材料与《规定》同步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潮州市气象局公众网公开发布。